BMS電池管理系統ccs認證的功能要求
1、BMS的設計和制造應滿足本社相關規範,以及《電氣電子設備型式認可試驗指南》的有關規定。
2、BMS應能對電池的充放電、電池溫度、單體電池間的均衡進行控制。
3、BMS應能對單體電壓、電池串聯結構電流、單體溫度、環境溫度、電氣絕緣電阻進行就地和遠程監測。當偏離正常值時應能發出視覺和聽覺報警。
4、BMS应当具有显示電池荷电状态(SOC)、電池的能量流动监测(充电和放电过程)的功能。作为船舶推进用的动力電池的SOC在达到船舶正常操作所需要的最小电量时应当发出视觉和听觉报警信号。该报警信号的报警装置应与其他报警装置独立。
5、BMS应当具有过流保护、过充过放保护、过高温保护功能。过高温保护功能应当具备自动防故障特性,并且独立于其他温度指示、报警和控制功能的部件(自动防故障功能意思是把電池控制到安全状态)。
6、電池故障包括保护故障、温度检测故障、蓄電池箱、柜通风故障、充电故障、过流、过充、过放、单体温度、环境温度、单体電池高压和電池单元间的电压不平衡,均应当发出视觉和听觉报警信号。
7、可能引起電池系统停止运行的電池故障应在其达到极限状态之前发出预报警。電池因故障停止运行时应能发出视觉和听觉报警信号。可能引起電池系统停止运行的故障如表3.2.4.7所示。


8、超过50kWh的電池系统应当配备独立的紧急关断功能,以便隔离電池。并满足下列要求:
(1)緊急關斷功能應在駕駛室完成並同時發出視覺和聽覺報警信號。
(2)緊急關斷功能應由硬件電路執行,並且與控制、顯示和報警功能隔離。
9、BMS應有信號輸出接口,將報警信號傳送到船舶經常有人值班的區域。
10、BMS應具有自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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